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54號上訴人 魏筠芸 被上訴人 李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亦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5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66、68頁)。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5月26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而確定,亦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聲字卷第3、4頁)。茲上訴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2紙足稽(見本院卷第15、17頁),按諸首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