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 許天輝 相對人 鄭連成
鄭俊傑 即 鄭坤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10月17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6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5│田│633.55│2分之1│鄭連成│││││││││││├──┼───┼────┼───┼──┼─┼────┼───────┼──────────┤│002│臺南市○○○區○○○段│55-1│田│135.38│90000分之45000│鄭連成權利範圍90000││││││││││分之28981、鄭俊傑即││││││││││鄭坤立權利範圍90000││││││││││分之16019│├──┼───┼────┼───┼──┼─┼────┼───────┼──────────┤│003│臺南市○○○區○○○段│55-2│田│0.45│2分之1│鄭連成│││││││││││├──┼───┼────┼───┼──┼─┼────┼───────┼──────────┤│004│臺南市○○○區○○○段│55-3│田│161.99│90000分之45000│鄭連成權利範圍90000││││││││││分之28981、鄭俊傑即││││││││││鄭坤立權利範圍90000││││││││││分之16019│├──┼───┼────┼───┼──┼─┼────┼───────┼──────────┤│005│臺南市○○○區○○○段│55-4│田│621.42│2分之1│鄭連成│││││││││││├──┼───┼────┼───┼──┼─┼────┼───────┼──────────┤│006│臺南市○○○區○○○段│56│養│48.35│2分之1│鄭連成│││││││││││├──┼───┼────┼───┼──┼─┼────┼───────┼──────────┤│007│臺南市○○○區○○○段│56-1│養│41.43│90000分之45000│鄭連成權利範圍90000││││││││││分之21511、鄭俊傑即││││││││││鄭坤立權利範圍90000││││││││││分之23489│├──┼───┼────┼───┼──┼─┼────┼───────┼──────────┤│008│臺南市○○○區○○○段│56-2│養│6.00│2分之1│鄭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