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408號原告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煒貿易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煒貿易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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