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質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條第2項、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為由,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然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住所地係於臺北市○○區○○路1段105號1、2、3樓,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且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中,亦無載明為何本院為一有管轄權法院之論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