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建字第137號原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2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024元。
二、提出完整工程合約書(其中部分漏頁不完整)、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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