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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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洪振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海 等十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486元(計算式:﹝38.19×5700×1/8﹞+﹝836.08×5700×1/6﹞=82148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