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香港佳泰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繼立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向本院提起訴訟及聲請假扣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件原告香港佳泰電子有限公司指定曾繼立在中華民國境內為訴訟代理人或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