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聲請人 劉顯裕
上列聲請人為辦理相對人 劉信雄 受監護宣告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