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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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新能莊雅雯莊新慶莊詠順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莊陳榮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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