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莊淑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繡榮城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錦繡榮城大樓於111年4月1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104-110年度財務決算表如附件1-7頁及附帶決議代墊款由公共基金分四年攤提之決議無效,上開聲明經核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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