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強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壹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萬零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成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成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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