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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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債權人 洪建福 債務人 伍鎧琮 債務人 伍保龍 (原名: 伍汶松 )債務人 伍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十九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