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金龍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金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彰化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下稱第②、③罪);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又於同年間因搶奪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1月、10月、4月、3月確定(下稱⑤、⑥、⑦、⑧、⑨、⑩罪);上揭第①至⑩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其於100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7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3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87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