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 劉李柑
蘇 李阿好 李寶鳳 李綉嵐 李素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原告 李傳風 追加原告李王春
謝 李玉里 李政信 李忠榕 被告 李泉
李傳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