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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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華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焜 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劉又禎 律師被告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張凱明 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複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模具費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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