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卿
陳清國
一、債務人陳清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清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玉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