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原告 黃錦麗 被告 郭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年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