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1號原告 魏德銹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9日上午11時15分,在北簡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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