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印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8年12月31日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893,222元││4.清償總金額:960,000元││5.總清償比例:50.7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萬榮行銷顧問股份│425,219│2,246││││有限公司││││├──┼────────┼─────┼──────────┼───────────┤│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313,330│1,655││││份有限公司││││├──┼────────┼─────┼──────────┼───────────┤│3│華南商業銀行│126,428│668││├──┼────────┼─────┼──────────┼───────────┤│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22,973│1,706││├──┼────────┼─────┼──────────┼───────────┤│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90,952│2,593││├──┼────────┼─────┼──────────┼───────────┤│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14,320│1,132││││公司││││├──┼────────┼─────┼──────────┼───────────┤││合計│1,893,222│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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