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勒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聖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3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日20、21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4月3日5時3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橫山致豐店前,遇巡邏員警上前盤查時逃逸,為警追獲逮捕,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及吸食器1組,復於同日9時1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經檢驗機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進行確認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9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J112031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編號:J112031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被告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2頁反面、第33頁),並有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橫山-3號、尿液檢體編號:J112031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J112031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0392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J112031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J112031號)各1份(見毒偵卷第10頁、第14頁至第17頁、第20頁、第47頁至48頁、第61頁至第62頁)在卷可憑,復有被告承認為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33公克、剩餘量0.131公克)及吸食器1組扣案足資佐證。是以,依被告之自白佐以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及上開扣案物,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此外,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之行為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認聲請人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