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坤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坤任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警員 龔俊諺 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偵卷第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謝坤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主張應加重其刑,然均
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搶奪、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欠佳;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所竊取金錢之多寡,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2,500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118號被告謝坤任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坤任前因搶奪、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12年1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31日4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傻師傅湯包店,徒手竊取 許文燈 所有、放置櫃台之新臺幣(下同)2,500元,得手後旋騎乘自行車離去。嗣許文燈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謝坤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許文燈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器影像截圖暨蒐證照片4張。
(四)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
二、核被告謝坤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尚有竊取200元,惟此經被告所否認,且觀諸卷附監視器影像並未攝得被告竊取之金額,是除被害人許文燈之指訴外,尚乏其他事證可認定被告行竊數額達2,700元等情,要難以竊盜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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