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 侯紫瑩 即被告相對人 蕭逸夫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98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範圍內為扣押,供擔保後以106司執全字第539號執行假扣押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及其上門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後,已就本案起訴請求,即應駁回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後,相對人已供擔保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539號保全程序,對聲請人之系爭房地執行假扣押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訴,並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7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有本院調閱之該卷內民事起訴狀等資料可憑,相對人既已起訴,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