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 陳儀庭
陳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807,310元,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30日準備狀及106年7月5日準備程序 陳明 僅請求被告給付107,79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弘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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