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6號被告 陳宗聖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