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顏花子 被告 林宣諭
蔡鵡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337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7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顏花子對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337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71號),被告林宣諭、蔡鵡餘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