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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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劉秀珍 被上訴人信德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內應有具體指摘,並揭示法規條項或內容。如未依此方式表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倘上訴狀所載,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依上說明,該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理由為:㈠帳款內容不實在,兩次現金付款未計入。㈡下架商品未計算。㈢對照先供應合格商品,後續供應外觀類似的不合法商品,也未告知商品條件不同,致上訴人有損失,請求賠償亦未賠償等語(本院卷第11頁)。經核,前揭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內容,亦未說明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而僅就原審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任加指摘。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即裁判費),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梁世樺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