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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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朱興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娥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將附件所示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國外版面,以達公示送達效果,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知被告之住居所,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至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被告多次入出境,最後於106年6月3日出境,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原告於登載後,應將登載之公報或新聞紙陳報本院,以確認是否生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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