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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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 劉成水 訴訟代理人 劉寬熹 被上訴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