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張蘭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尹雅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9,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