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939號
上 訴 人  劉仁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陶春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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