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75號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巫震輝
被 告 陳珠
兼法定代理 張輝鵬
訴訟代理人 張素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0年
10月3日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醫療爭議部分,經被告家屬向鈞院提
起民事訴訟,要求聲請人及相關醫護人員負賠償責任,惟經
鈞院以96年度醫字第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顯見被告之抗辯
並無理由,為免訴訟延宕,爰具狀聲請續行訴訟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6年10月11日,以本件被告抗辯原告醫
院醫師於醫療過程中具有疏失,已另案提起民事訴訟(本院
96年度醫字第3號),請求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
此與本件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抵銷,惟被告是否對原告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進而得主張抵銷,乃以該損害賠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而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該案雖經本院於99年
年8月13日判決,惟被告已對該案件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
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醫上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亦為兩造所不爭,是故,該案件
尚未確定,該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仍為
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尚未消滅。從
而,裁定停止之事由,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美儀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