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0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翟守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3343號、第75083號、第75563號、第79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翟守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翟守義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112年度偵字第75083號卷第4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竊得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表編號行為態樣宣告刑及沒收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貳瓶及蘇格登十二年單一麥芽威士忌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十八度金門高粱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飛利浦無線耳機貳個及飛利浦無線行動電源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ype-C線控耳機壹個、A扁線充電傳輸線壹個、W100真無線藍芽耳機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3343號112年度偵字第75083號112年度偵字第75563號112年度偵字第79254號被告翟守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分別為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永和、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翟守義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上開4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竊得贓物均屬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檢察官王宗雄附表編號告訴人竊盜行為相關證據1簡詩涵於112年9月15日12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華德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2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2瓶(0.7L)【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5,358元】得手後離去。(112年度偵字第73343號)1、告訴人簡詩涵警詢指訴2、監視器影像(附於光碟袋內)及截圖2 鄭鴻祥 於112年8月3日20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永平門市),徒手竊取店內58度金門高粱酒1瓶(價值795元)得手後離去。(112年度偵字第75083號)1、告訴人鄭鴻祥警詢指訴2、監視器影像(附於光碟袋內)及截圖3 邱辰 於111年10月17日13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民裕門市),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飛利浦無線耳機2個及飛利浦無線行動電源1個(價值分別2,580元、599元,共計3,179元)得手後離去。(112年度偵字第75563號)1、告訴人邱辰警詢指訴2、監視器影像(附於光碟袋內)及截圖4 曾貽鑫 (未告訴)於111年9月21日1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狀元店門市),徒手竊取店內置於架上之Type-C線控耳機1個(價值349元)、A扁線充電傳輸線1個(價值399元)、W100真無線藍芽耳機2個(價值共1,298元)得手後離去。(112年度偵字第79254號)1、被害人曾貽鑫警詢指訴2、監視器影像(附於光碟袋內)及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