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偉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0.447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温偉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期滿,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4478公克(詳該署109年度毒保字第89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温偉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7月5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67號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驗餘淨重0.4478公克,詳該署109年度毒保字第89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基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