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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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曾佳岑 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王志堡 人債務人 李素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李素鈴、王志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素鈴、王志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福爾吉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