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0年12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判決。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