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3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60││└──┴───────────────┴──────────────┴────┴───┴────┴───┘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