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為煬原名彭宏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玖日,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彭為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29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