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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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稅款負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抗告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訴訟標的,而抗告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接獲上開裁定後,已於同年月十八日補正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係提出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但因抗告人係提出起訴狀,致本院以抗告人係提起另一訴訟,而未繳納裁判費,誤分為本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事件,此有該卷宗在卷。故抗告人上開補正,尚應認為已補正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所命補正之事項,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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