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洪寶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文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㈠108年3月25日㈡108年12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200,000元㈡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何文筆對聲請人負債㈠1,000,000元㈡500,000元,已屆㈠108年6月24日㈡109年3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謄本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119-32│3.00│全部│││││頭│││││├─┼───┼────┼───┼───┼──────┼────┼──────┤│2│臺中│南區│下橋子││121-20│44.00│全部│││││頭│││││├─┼───┼────┼───┼───┼──────┼────┼──────┤│3│臺中│南區│下橋子││121-120│14.00│全部│││││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576│臺中市南區下橋│住房│一層:29.21││全部││││子頭段119-32、│鋼筋混凝土造│二層:29.21││││││121-20地號│3層│三層:29.21│││││├───────┤│合計:87.63││││││臺中市南區新和││││││││街154巷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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