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志偉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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