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毅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毅勇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告訴代理人 楊婉婷 向被告購買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固有規定。然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基此,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年7月
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僅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方法侵害光碟著作物之犯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03年8月1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67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屬違法侵害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超級數位公司)專有重製權之物乙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亦據告訴代理人楊婉婷於警詢時陳稱超級數位公司並未有授權他人重製、販售之行為等語明確,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告訴狀、著作人對超級數位公司專屬授權書在卷可憑。惟前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已由告訴代理人因私人取證之目的向被告購買,且經被告交付而取得所有權,是本件告訴代理人既係以真摯取得所有權意思向被告購得扣案之光碟與書本,並確認該等物品確屬違法重製後,始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告發本案,並同時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及盜版講義等物予警方扣押,復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盜版光碟內容截圖、正版課程外觀對照圖、包裹內容物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2頁至第50頁參照),故告訴代理人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之所有權人,取得理由乃為私人取證、對照光碟內影音著作內容之用,並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甚明。從而,檢察官雖予以被告緩起訴處分,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者,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雖係侵害超級數位公司著作權之物品,然因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已不再適用,故該扣案物品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且稽之扣案物之性質,非屬禁止任何人持有之違禁物,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其他書籍2本,為被告一同寄交予告訴代理人之行事曆及英文CD各1本,非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有被告之電子郵件信函及包裹內容物照片各1份(見警卷第27頁、第43頁)可佐,足見上開物品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清單│數量│├──┼─────────┼────┤│1│盜版光碟│4片│├──┼─────────┼────┤│2│盜版講義│16本│├──┼─────────┼────┤│3│盜版補充講義│1份│├──┼─────────┼────┤│4│其他書籍│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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