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張景文 被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晶應用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