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乙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被告 李明洲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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