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劉恩彤
胡琇詅 劉家緝 張鈺怜 劉明衡 鍾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紫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300元【計算式:82,800+125,100+125,100+125,100+125,100+125,100=70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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