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9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①信用卡消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②現金卡借貸部份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