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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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瀚興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甲○○係鄰居,竟未經甲○○之同意,於民國98年11月8日凌晨3時許,從其桃園縣○○鄉○○村○○○街○○號之住處4樓頂樓陽台攀爬至比鄰之甲○○位在同街18號住處4樓頂樓陽台,無故侵入上開甲○○之住處,並沿甲○○住處4樓通往3樓之樓梯下樓時,為甲○○發現,乙○○見狀旋即循原路逃回其住處,嗣經甲○○報警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9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