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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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670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務人王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乙○○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