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4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三個月內,每月按新台幣貳仟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