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御創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賸餘財產分派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相對人並於民國96年11月2日決議選任清算人即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股東會會議記錄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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