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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